《天津市气象条例》 第十九条 下列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系统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物资仓储场所; (三)场所; (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五)工业自控、监控设施; (六)计算机网络系统;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和系统。 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代为安装,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不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检测范围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机构 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开展。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防雷装置检测。
在履行自身监管职责的同时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强化工作联动,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开展跨部门联合防雷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在主汛期到来之前,完成对危化品重点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和对其他防雷重点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在去年对重点单位防雷行政检查的基础上,排查梳理依法依规应安装防雷装置尚未安装的;已安装但不符合现行防雷标准的;防雷审批制度实施前建设运行的防雷重点单位情况。发现防雷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对重大隐患要坚决挂牌督办。加强对防雷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能力确认、检测和服务过程合法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检查,建立防雷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对去年以来检测单位报送的检测报告,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和分析。一旦发现问题和疑点,要把相关案例和检测单位确定为监管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可开展重复检测,发现问题要一追到底,依法严肃查处并建立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机制,将查处结果抄告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实现联合信用惩戒,让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